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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文明确对口就业援助相关政策
作者:中国劳动保障报 来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点击: 时间:2008-7-22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地震灾区恢复工业生产和扩大就业座谈会的精神,按照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要求,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 《关于汶川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的职业培训补贴、交通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进行了具体规定,相关补贴所需资金均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通知要求,对因汶川地震灾害造成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成都市、广元市、绵阳市、德阳市、南充市、巴中市、雅安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陇南市、汉中市的受灾严重县 (区)失业人员和从灾区转移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灾区或转移到其他地区参加职业培训的,培训地区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对灾区劳动者转移到国务院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20个对口支援地区就业的,由受灾地区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 (路)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受灾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灾区劳动者可凭交通票据、本人 《居民身份证》、企业吸纳就业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直接报销。上述交通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

  对支援地区各类企业 (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所需资金从支援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企业可凭吸纳灾区劳动者名单、灾区劳动者本人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季度缴费明细、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按季度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支付到企业 (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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