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
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
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六月八日
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
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
施办法》(粤农工办〔2008〕7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推进广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穗字[2008]10号)、《中共
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实施
意见》(穗字〔2009〕1号)精神,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2008-2020年)》要求,为推动我市“双转移”工作开展,特制定我市推进农村
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努力成为全省现代产业体系和建设宜居城市的“首善
之区”为目标,配合全市产业转移进度,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全
面推进,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财政
补贴政策和责任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各区、县级市和各部门积极性,分层次、
多形式开展本市农村劳动力和本省户籍在职农民工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者
技能提升和稳定转移就业。力争到2012年,新增转移本市农村劳动力25万人,
全社会非农就业比重达到80%以上。全市每年培训本市农村劳动力5万人(其中
有农村劳动力的区和县级市应承担主要任务,每年培训当地有就业愿望的农村
劳动力不少于50%)。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不低于80
%,就业率不低于85%,一年内稳定就业率达到80%以上。
二、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措施
(一)统筹安排,分类培训
1、以“职业资格技能导航计划”为导向,开展不同人群的职业技能培训工
作。对本市新成长农村劳动力实施“毕业前在校培训计划”;对农村劳动力实
施“人手一证培训计划”;对农民工实施“技能提升培训计划”。促进农村劳
动力转移输出由体能型向技能型转变,农民工就业由数量型向素质型转变。
2、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按照一视同仁、
公平对待的原则,制定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规划,完善管理,搞好
服务,合理引导,有计划、有政策、有领导、有组织、有检查开展城乡劳动力
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要注重基础建设,尽快组织力量,摸清本地农村劳
动力的参训要求和就业愿望及岗位缺失等基本情况,建立动态和信息化的管理
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并抓好督促检查,保证教学质量。各级经办机构
要认真做好培训的宣传、指导、服务和情况统计等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3、各用人单位要承担对已招用农民工的培训责任,积极利用企业、政府和
社会的培训资源,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坚持
以技师、高级技师为主导,以中、高级工为重点的培训目标。职业技能培训以
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以企业结合生产实际需要与各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培训
为辅,同时大力鼓励农民工参加社会化考评。有条件的企业可开展企业评价工
作,多渠道发掘优秀人才。
4、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的创业培训工作,努力拓展创业基地,大力开展创
业富民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创业意识教育,激发创业热情,强化创业能力
培训,促进更多农村劳动力在城乡成功创业并带动就业。
(二)灵活多样,提高质量
1、要以技工学校为龙头,充分发挥镇级培训基地和市、区(县级市)两级
培训中心、企业培训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社会合法培训机构的作用,共
同开展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的培训工作。
2、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农村劳动力、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加强对企
业用人需求的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实行“订单”培训、岗前培训、安全生产培
训、法律知识培训、校企合作、委托培训、培(训)介(绍)结合等多种方式
开展培训,提高培训的效果。
3、加强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规范培
训和鉴定发证工作流程;要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学水平;要加大对新职业工
种开发工作,满足参训人员和企业的需求。
(三)健全机制,优化服务
1、夯实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进一步完善市、区(县级市)、街(镇)和村
(居)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逐步推进就业服务制
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实现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
理制度、设施标识、人员和经费保障的“八统一”,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
市、区(县级市)财政预算。
2、强化用工信息统计发布。不断完善我市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信息的统计、
分析、预测、评估、决策机制,建立转移产业岗位申报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
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
延伸到所有乡镇(街道)和部分村委(社区),实现信息网络和服务载体的互
联互通。
3、落实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载体在农村劳动力转移
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为本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七免费”服务:免费提
供政策咨询、免费提供市场用工信息查询、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免费提供职业
介绍、免费提供岗前培训、免费提供一次技能培训、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4、建立常态专项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工作机制,将粗放型服务向
精细化服务转变,组织开展专项就业服务活动,为本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
供优质服务。
组织资源普查。建立健全本市农村劳动力状况普查统计制度,建立农村劳动
力信息管理系统。2009年上半年,由各街(镇)和村(居)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辖内
农村劳动力状况进行一次摸查,准确掌握每名适龄农村劳动力的基本情况和就业
需求。从2009年下半年起,每半年对辖内失业农村劳动力开展就业状况摸查,并
将转移就业数据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实行全程信息化动态管理。
进行职业指导。由市、区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组织职业指导专(兼
)职人员深入村(居),对农村劳动力开展多形式的职业指导活动,帮助农村
劳动力更新观念;在街(镇)探索建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制,通过专业社工
指导,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信心和技能提升,适应市场需求,稳定转移就业。
开展岗位推荐。在镇(街)、村(居)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及时发布企业用
工信息的同时,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和农村劳动力就业意向,及时将用工信息推
荐给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
举办专场招聘。为企业和农村劳动力搭建供需见面平台,市、区两级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企业进村(居)现场招聘活动,送岗上门。
扶持自主创业。鼓励有能力、有条件的农村劳动力进城自主创业和合伙经
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落实优惠政策等
帮扶服务。
建立安置基地。各区、县级市政府部门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加强与企业
合作,因地制宜帮扶镇(街)承接企业部分生产加工环节,以此建立农村劳动
力转移就业安置基地,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援助制度。积极帮扶农村贫困户劳动力、40岁以
上人员和被征地农民等就业困难群体;对具有本市户籍,自觉落实计划生育措
施的农民工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予以优先推荐就业;力争解决农村纯生
二女户中有一个子女就业。实施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四)落实政策,鼓励招用
健全完善本市鼓励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激励政策,对企业招用
本市和省内市外农村劳动力给予岗前培训、技能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
贴,对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本市农村劳动力成绩突出的企业每年给予表彰奖
励。
(五)有序引导,规范管理
1、落实对口帮扶。健全完善本市与梅州市、茂名市等对口地区的劳务帮扶
共建机制,及时向帮扶共建地区提供我市用工需求信息。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
整升级,每年不定期组织部分生产规模大、用工数量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赴
对口帮扶共建地区举办现场招聘会,推动对口帮扶共建地区劳动力转移。继续
支持对口帮扶共建地区人力资源基础建设,增强其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
2、加强区域合作。继续加强与广西百色、重庆巫山和省内肇庆、湛江等地
区间的劳务交流,坚持引导协作地区劳务输出从粗放型向技能型转变。拓建远
程招聘网点和范围,引导外来务工人员合理有序入穗求职务工。落实本市中等
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本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学生的任务,并积极推
荐在穗就业。
3、强化录用备案。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失业登记一体化管理制度,组织实施
《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将进入本市转移就业的农村劳
动力纳入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行录用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
工人员(含农村劳动力),应按规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实行实名制录用备案和信息化电子档案管理,准确掌握劳动合同签订、参加社
会保险、办理暂住登记、婚姻计生状况。
4、维护合法权益。清理取消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性歧视和限制
,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健全完善农村劳动力权益维护监督机制,每年定期组织
以维护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和谐劳动关系为重点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
职业中介,及时查处企业侵权行为。每年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和“温馨服务
”活动,为进入本市求职的农村劳动力提供援助。健全完善优秀农民工评选制
度,每年组织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活动,并落实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
。
三、健全完善配套政策
(一)加大技能培训力度
1、对本市农村劳动力和省内农民工的培训实行统一的财政补贴政策。对经
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本市农村劳动力
或在本市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的本省户籍在穗农民工进行技能
培训和创业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
2、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对口帮扶。对梅州市、茂名市等对口劳务帮扶
共建地区实行培训、鉴定帮扶计划,协助当地有关机构对定向就业人员开展培
训和鉴定。
3、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6]29号)要求,监督企业按职工
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
培训,培训的重点要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
技术培训,确保在职城乡劳动者技能培训和鉴定经费落到实处。
4、积极推进公益性培训机构培训能力建设。加大力度,加快推进和完善本
市农民工综合教育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市、区(县级市)、镇三级
公益性培训机构建设。各级政府每年财政预算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公益性培
训机构的基础建设、购置教学设备和培训师资等补贴,不断增强全市公益性培
训机构的培训能力。
(二)鼓励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
1、职业介绍补贴。对经劳动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审批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
中介、人才中介机构,凡是免费成功介绍本省农村劳动力就业,并在本市办理
录用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职业中介、人才中介服务机
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2、吸纳本省农村劳动力补贴。对企业当年新招用本省女性35周岁、男性40
周岁以上农村劳动力(本市农村劳动力不受限制)并办理了录用备案、签订1年
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3、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岗位补贴。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属
农村贫困户劳动力、40周岁以上和被征地农民,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
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补贴。
4、组织培训就业订单信息补贴。对提供各类组织培训就业30人以上的订单
信息并被采用,成功推荐本省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对组织每批订单信息给予补
贴。
5、岗前培训补贴。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本省农村劳动力进
行岗前培训的,给予组织单位培训补贴。
(三)鼓励自主创业
鼓励本省农村劳动力在本市自主创业。对本市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自主创
业(含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就业登记的,给予每户
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对本市农村劳动力和省内市外农村劳动力在本市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其从
业人员规模在50人以上、吸纳本省农村劳动力占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且与其
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和办理录用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
就业扶持补贴。
(四)实行专项补贴和奖励
1、每年组织市、区(县级市)、有农村劳动力的街(镇)、村委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进行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普查和建立实名制信息管理档案,给予组织
普查工作经费补贴。
2、稳定就业跟踪服务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跟踪服务使本市农
村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跟踪服务补贴。
3、组建村(居)协管员队伍补贴。为每个村居配备1名劳动保障协管员,
由各区、县级市财政给予补贴。
4、建立奖励机制。鼓励企业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建立招用本省农村劳动
力成绩突出企业奖励制度,对新招本省农村劳动力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五)落实经费保障
市财政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农村劳动力
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和本省转
移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服务和岗位补贴。各区、县级市
也要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本级农村劳
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
四、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职责分工
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市农村劳动力
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农民工办牵头开展。各区、县级市农民工工
作协调机构要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
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各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农村劳动力转移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协
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劳动力转移政策,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培训转移
就业目标任务,统筹调剂各类职业培训教育资源,确保完成培训任务;牵头制
订完善转移产业岗位申报的具体办法;会同统计部门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
;组织分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培训后就业相关服务;推进跨地区劳务协
作,建立健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训练机构,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
网络和服务体系;牵头开展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研究制订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
经贸部门要结合产业转移工作,协调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协同劳动保障
部门建立转移产业岗位申报制度;与劳动保障部门合作,组织产业和劳动力转
移目标责任考评。
教育部门要组织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参与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
积极发动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需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农
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补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专项
资金,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制订财政补助资金安排
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资金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部门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及时查处和纠正政策落实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国土房管和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多渠道改善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居住
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在城镇入户的优秀农民工纳入城镇廉租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政策范围,解决其住房问题。
统计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农
村劳动力普查和抽样调查,建立相关统计分析制度。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为农村创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
户和开办企业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咨询服务,简化办理手续并给予减免收
费优惠。
人口计生部门要参与农村劳动力技能及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对农民工进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关知识培训,开展宣传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
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和药具等工作。
(二)监督考核
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市有关部门,按照本市有关产业转移和劳
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规定,对各区、县级市根据本地农村劳动力状况进
行考评,并对考评情况进行通报。各区、县级市也要制订相应考核制度,明确
目标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五、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
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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